第二百三十八章 食盐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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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海关上的事情,耿精忠还是很上心的,两人连续商议了两天,才初步定下了方案,预备过一段时间准备充足了之后开始实行。这边理定了海关的事情,耿精忠便立马将目光转向了另外两间早就准备做的大事,一件就是早就预备的和平土改事宜,另外一件,更加刻不容缓,就是食盐的事情。现在福建的百姓即便是收入提高了,可是却越发的吃不起盐了

按说大部分福建百姓的收入交趾以前有着很大的提高,可是下面汇报,福建的盐价却也是跟着不断上涨。以往是百姓们吃不起盐,一般都用很少的盐,但是收入高了之后,购买的也就多了,那些个盐商生产黑心,便跟着涨价,把老百姓手中的银子又赚走了,耿精忠接到下面这方面的调查报告,真是气不打一处来

耿精忠最先想到的就是食盐专营四个字,看来,在管理海关之前,还得先把食盐这一块给管起来。

食盐专营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盐的专营或专卖在中国始于两千六百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管仲向齐桓公提出官山海,即专营山海资源,主要对盐实行国营,利出一孔。管仲主张,海滨产盐之国,可以计口授盐。当时盐的生产,政府和百姓都可以煮海为盐,而运销,分配进出口归国家管理。零售归商。据管仲粗算。齐国据此一年可获六千万钱。

到了汉武帝的时候。汉武帝在理财家桑弘羊的建议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从富商豪强手中夺回盐铁等重要经济事业,扭转国家的财政困难局面,也曾推行了盐铁官营和酒类专卖。汉武之后举行了著名的盐铁会议,废除铁酒专营,部分放松盐业专营。这种松弛状态一直维持到唐朝安史之乱,此后食盐专卖再度强化。

而有官盐就有私盐。凡有管制的地方必然存在走私和黑市。而一些著名私盐贩子也写入了章回演义,最著名的私盐贩子就是他年我若为青帝,报与桃花一处开待到秋来九月八,我花开后百花杀的黄巢,唐朝末期一度攻破长安,打破了唐末军阀割据混战的黑暗社会的僵死局面。唐朝可就是被这些私盐贩子给坑了

到了现在这个时代,可以说全国最富有的不是那些纺织商人,而是盐商。历史上清代的盐商也是最出名的,拥有资金千万两,少的也有一二百万两。后世历史上。以乾隆三十七年为例,扬州盐引销售量一百五十三万引。一引等于两百到四百斤,一引盐在海滨是六钱四的白银,运到扬州来以后加上运费盐税,达到二两左右,从扬州运到东南六省零售价十两左右,价钱翻了十倍不止。扬州盐商每年赚银一千五百万两以上,上交盐税六百万两以上,占全国盐课百分之六十左右。这一年,中国的经济总量是全世界的百分之三十二,扬州盐商提供的盐税占了全世界百分之八的经济总量。

盐专卖制度在中国存在历史十分久长,从春秋战国齐国开始一直到后世新中国成立,几乎伴随封建社会整个发展过程。专卖古称禁榷,禁的意思是禁止,榷的意思是独木桥,禁榷合起来就是自己独占,不允许他人涉及经营。具体到盐专卖制度,它是封建统治阶级人为制订并设立,由其独占食盐生产和销售渠道,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增加财政收入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封建社会中那些具有理财意识的士大夫们对此有一个形象的描述,利出一孔,它的形象之处就在于只看到利益,却不去看这利益是如何产生的。统治阶级巧妙地借用了盐所具有的商品外观形式,掩盖其掠取民众财富的实质。

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之一,社会需求量大,消费弹性极小。在封建社会大部分生产和生活资料自给自足的情况下,盐却不可能自给自足,必须从外界获得。在我国古代社会,盐铁茶酒是少数几项大宗交易商品,但这些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曾实行专卖,盐是其中实行专卖时间最长,范围最广,造成经济影响最大的品种。在专卖制度下,商品属性较之于其在自由生产流通条件下的情形发生很大的变化。商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有其内在规定性条件,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分析,自由买卖和等价交换是商品的内在属性,也是某一物品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在盐专卖制度下,盐的生产销售和定价都由官府组织执行,导致其商品属性退化。

盐的生产者为盐户,虽然工作方式与其它手工业者相同,但因为盐是专卖品使得盐户与其他手工业者截然不同。盐户身份与普通人不同,单独另立户籍,在官府中有专门的部门管理,不得转换其他行业或逃徒,失去人身自由。制盐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均由官府提供,所产之盐也必须全部上交官府,官府发给工本钱和粮食。除官府认定的盐户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从事盐的生产活动,违者处以重罪。由此可以看出,官府是以行政权力垄断了盐的生产,这与一般情况下的垄断生产者有根本不同,它既不是由于生产规模效率导致的自然垄断,也不是由专利或技术障碍造成的法律垄断,完全是官府,也就是拥有行政权力的一方利用自身的行政权力创造出来的行政垄断。

盐的价格虽然在各个朝代有所不同,但总体水平是远高于其生产成本,且总体趋势呈上升状态,随着官府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而不断调高。唐代前期盐业政策为民众自由经营,官府征税,安史之乱发生后,财政状况恶化,开始实施盐专卖政策,因此,这一段时期盐价的变化为分析盐专卖制度对盐价的影响提供了绝好的分析样本。新唐书.食货四载:天宝至德年间,盐每斗十钱,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贞元四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三百七十。

对这段史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盐专卖实施前后盐价三十六倍的惊人上涨幅度,从其他经济史资料分析断然可以排除盐的生产骤然萎缩而导致供求比例严重失衡进而推动盐价大幅上升的可能性。在盐每斗十钱的情况下,假定七钱为补偿生产成本,三钱为正常经营利润,假定盐的生产成本没有出现大幅波动,按此计算,盐价在每斗三百七十钱时官府可获得一百二十倍的超额利润。二是官府可以根据自身财政需要随意提高盐价,通过盐专卖就可以做到财政的量出为人。在有行政权力介入并且其动机是为自身谋利的情况下,价值规律荡然无存。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一个朝代里为什么盐价呈现出前低后高的态势。随着朝代的延续,吏治状况不断加重,财政收支状况随之恶化,于是官府不断提高盐价,加重掠夺民众财富,增加财政收入以维持官僚机构运转,直至民众起义反抗,改朝换代,如此循环周而复始。

以前,官府用强制摊派的办法,将官盐按人头数配发到民众各家各户,并直接按官定盐价催收货币或粮食,并且将官盐抑配额作为地方官吏考绩标准。如此官盐销售法,商品买卖自由自愿的交易原则彻底消失。即使是在由盐商运输和销售的情况下,盐商也是由官府指定的商人担当,并只能在官府划定的区域内销售。其他人运销食盐都被视为非法,处以重罪。

东汉时期章帝虽然也实施了盐铁专卖政策,但时间不长,只有短短几年便废除了,其原因主要是东汉自和帝以后日益衰落,不可能大规模地组织盐铁专卖。魏晋南北朝时期,诸侯割据,时局动荡,盐专卖时断时续,各政权的财政收入主要以个体小农所纳赋税为主。这两个时期的情况从反面证明了盐专卖制度完全是依托在行政权力之上的行政经济行为,当政治权力不够强大或不具备完整的设置时,盐专卖制度便无法实施。

然而,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制度变化过程极其缓慢,盐专卖制度变化过程也不例外,从春秋战国直到清代,耗费了二千多年的时间才走完这一过程。还须强调的一点是,从唐至清每一朝代,盐利收入都与田赋收入基本相当,也就是说,虽然盐专卖过程民营化提高了效率,减少了产运销过程中的成本,这一块利益仍是被统治集团占取,并与官僚集团分享,民众福利并未得到丝毫改进。

对于这样巨大的弊端,耿精忠发狠,一定要在他的地盘给彻底的改过来,变为后世新中国那样,再穷的百姓也能买得起盐,而不是舍不得买盐食盐,绝不能成为统治阶级剥削老百姓的工具未完待续。。